(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57号原告: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正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相平,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平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中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起反诉。因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裁定按其撤回反诉处理。2015年9月15日,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池州市红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00元,减半收取111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950元,均由原告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代理审判员 程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