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28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碎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碎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8民初201号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女,1982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啸,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系原告职工。被告:夏碎文,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碎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夏碎文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10.95元、违约金1024.32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657.47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夏碎文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炜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丰收贷记卡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信用额度1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5年10月14日激活使用,2017年10月13日最后一次消费1116.02元,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透支本金为9910.95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消费之日起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9910.95元透支违约金1024.32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657.47元,2017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910.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10.95元、违约金1024.32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657.47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夏碎文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炜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黄阳·2··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