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酷业物管公司诉陈祥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祥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业物管公司),住所地:正安县西门开发区(御景豪庭A52-1)。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酷业物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李容,女,系酷业物管公司员工。被告陈祥帮,男,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酷业物管公司诉被告陈祥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酷业物管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酷业物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全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