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淳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男诉王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王某男诉被告王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男承担。审 判 员  唐颖杰审 判 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