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亚伟与金融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卢亚伟,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四会市。上诉人卢亚伟因诉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处理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卢亚伟以书面形式向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信访诉求,上诉人卢亚伟认为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其信访事项进行处理,起诉请求确认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卢亚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恰当,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代理审判员 叶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剑锋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