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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丰与刘某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丰,刘某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李某丰,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新界。被告刘某敏,女,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丰诉被告刘某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泽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