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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笑男与朱进旺、沈小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笑,朱进旺,沈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严笑男。被执行人朱进旺。被执行人沈小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笑男与被执行人朱进旺、沈小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进旺、沈小琴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4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严笑男发现被执行人朱进旺、沈小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雷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