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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禄、伍文勋诉被告黄建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禄,伍文勋,黄建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唐小禄,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伍文勋,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建湖,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唐小禄、伍文勋诉被告黄建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小禄、伍文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禄、伍文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禄、伍文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唐小禄、伍文勋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审 判 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冯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