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乐琳与郑世良,谢治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乐琳,郑世良,李奇,甘德江,谢治富,甘德全,殷廷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095号原告:许乐琳,女,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世良,男,1953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李奇,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甘德江,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谢治富,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被告:甘德全,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被告:殷廷权,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乐琳诉被告郑世良、李奇、甘德江、谢治富、甘德全、殷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乐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乐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675元,实际收取2675元,由原告许乐琳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