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苗占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苗占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乾安县富贵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509XXXX。法定代表人:丁桂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学生。被告:苗占春,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苗占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张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