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黎登草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登草(LEDANGTHAO),绰号“阿桃”、“桃叔”,无业。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汉光,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杨瑜,本院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登草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戴青出庭支持公��,被告人黎登草及其辩护人陈汉光、翻译人员杨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黎登草采取包吃包住、利润均分的方式组织范某甲等多名越南妇女在广西东兴市进行卖淫活动。黎登草接到嫖客电话后,按照轮流排号的方式安排范某甲等越南妇女到嫖客指定的宾馆,以每次性交易100元、包夜500元左右的价格与嫖客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卖淫妇女将嫖资带回交由黎登草统一保管,黎登草则将卖淫妇女每日卖淫的次数和金额登记入账,以便与卖淫妇女结算。经统计,自2014年8月至11月,黎登草组织范某甲等越南妇女卖淫共计1378次,收入嫖资157686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登草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登草辩称,其受雇于范某甲等越南妇女,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辩称黎登草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具有重大立功、坦白及自愿认罪等情节,不构成情节严重,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黎登草采取包吃包住、利润均分的方式组织范某甲、潘某、谢某沿等多名越南妇女在广西东兴市王朝大酒店等宾馆进行卖淫活动。黎登草接到嫖客招嫖电话后,按照轮流排号的方式安排范某甲等越南妇女到嫖客指定的宾馆,以每次性交易100元、包夜500元左右的价格与嫖客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卖淫妇女将嫖资带回交由黎登草统一保管,黎登草将卖淫妇女每日卖淫的次数和金额登记入账,以便与卖淫妇女结算。经统计,自2014年8月���11月,黎登草组织范某甲等越南妇女卖淫共计1378次,收入嫖资15768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凌晨,其在东兴市金都大酒店开305号房,用手机拨打“阿桃”手机号码152××××8116找越南妹玩,双方在电话中约定一次性交易130元。约10分钟后,一名越南女到宾馆。其给该女子130元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其趁该女子穿衣时用手机偷拍了两张照片。3、证人范某甲、谢某沿、潘某、范某乙的证言,证实自2014年6月份开始,她们陆续到中国东兴卖淫。组织她们卖淫的老板是黎登草,黎登草负责提供吃住,她们卖淫所得的钱款和黎登草平分。她们的卖淫活动都是黎登草安排的,黎登草接到嫖客电话后,��按顺序排号,轮流让她们去卖淫(一次性关系要130元、包夜要500元左右)。所得嫖资,交给黎登草保管。黎登草将她们当天接客的次数及嫖资登记入账,一个月结一次帐。在卖淫过程中,她们不能私下接客,必须等黎登草安排。公安机关在黎登草卧室查获的账本,就是记录她们每天卖淫次数及收入的账目。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黎登草住东兴市粮食局小区3栋1单元204室,跟他们同住的还有谢某沿、范某乙、潘某、范某甲四名越南女。黎登草负责帮那些越南女接电话,并叫她们去卖淫。黎登草包她们吃住,与她们平分嫖资。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东兴市粮食局小区3栋1单元204室是其丈夫林世明的,2014年4月18日,其以林世明的名义将房子出租给苏世存。同年7月20日其去收房租时,发现一名越南男子及家属住在那里,房租是那名越南男子交给苏世存,苏世存再交给其的。同年10月19日,其再次去收房租,那名越南男子给了其6000元,其写了一张收据给对方。6、被告人黎登草的供述,2014年6月,其采取提供食宿,负责联系嫖客,平分嫖资的方式,陆续组织“潘某”、“范某甲”、“谢某沿”等越南女卖淫。其接到嫖客招嫖电话后,按照排号顺序,安排越南女到嫖客房间,以一次性交易100元、包夜500元左右的价格与嫖客进行交易。越南女每天卖淫所得,都由其登记保管,每三天结算一次。经统计,自2014年8月至11月,其共组织“潘某”等10名越南女子卖淫1378次,收入嫖资157686元。7、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黎登草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卖淫记账单、避孕套、手机、护照、身份证、通行证、房租收据等物品。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扣押。8、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黎登草能够辨认出其安排范某乙等越南女在东兴市皇都商务酒店、王朝大酒店、金正商务宾馆、经典商务酒店、金都大酒店、锦华饭店等地点卖淫,晚上十一点左右带着范某乙等越南女等客卖淫的地点就是家惠超市门前,安排范某乙等越南女居住的地点就是粮食局小区3栋1单元204室;范某甲、潘某、谢某沿、范某乙均能辨认出在东兴市皇都商务酒店、王朝大酒店、金正商务宾馆、经典商务酒店、金都大酒店、锦华饭店等地点卖淫,等客卖淫的地点就是家惠超市门前,粮食局小区3栋1单元204室就是黎登草安排的住处。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黎登草能够辨认出潘某、范某乙、范某甲、谢某沿就是其组织卖淫的越南女,张某就是向其收租的房东;陈某能够辨认出范某甲就是2014年11月3日凌晨在东兴市金都大酒店305号房���其进行性交易的越南女;张某能够辨认出黎登草就是租住其东兴市粮食局小区3栋1单元204室的越南男子;谢某沿、潘某、范某乙、范某甲均能辨认出黎登草就是组织她们卖淫的越南男子。10、侦查实验笔录,证实2014年11月4日16时,侦查人员在东兴市锦华饭店开517号房,16时55分用手机拨打黎登草手机号码152××××8116询问有无“妹子”(卖淫女),对方回答有,并问侦查人员在什么地方,侦查人员让其送两名女子到锦华饭店517号房,约10分钟后,两名年轻女子敲门进入房间并称是老板安排过来同客人进行性交易的,每人每次150元人民币,包夜为每人1500元,在侦查人员向她们了解更多情况时,两名女子急忙离开房间,17时20分此侦查实验结束。11、房租收据,证实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黎登草向张某交三个月房租共计人民币6000元。12、租房协议书,证实2014年4月18日,林世明将东兴市粮食局小区3栋1单元204室出租给苏世存。13、卖淫记账单,证实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黎登草组织潘某、范某乙、范某甲等人卖淫1378次,涉案金额157686元人民币。14、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11月3日,黎登草手机号码152××××8116与陈某手机号码有过通话联系,同月4日与侦查人员手机号码有过通话联系。15、相片资料,证实卖淫女卖淫后情况,佐证陈某的证言。16、说明材料,证实侦查人员按照黎登草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其给卖淫女使用的两辆电动车;黎登草笔录中提到的“肥仔”、“阿宝”等人经侦查人员多方查找,均无法找到;黎登草供述其放置一些卡片在东兴市部分宾馆前台,因时间太长,其不记得放在哪些宾馆,上述卡片未能找到。17、立功材料,证实黎登草到案后,向侦查人员提供潘氏香组织卖淫的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潘氏香组织卖淫案,具有立功表现。1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黎登草的到案情况。19、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越南身份证,证实被告人黎登草于1975年2月5日出生,越南国籍,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登草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登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避孕套一盒,属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关于被告人黎登草辩称其受雇于范某甲等越南妇女,不构成组织卖��罪及其辩护人提出黎登草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黎登草的辩护人提出黎登草构成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黎登草提供的线索不属于侦破其他重大案件(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重要线索。故被告人黎登草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黎登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其辩护人提出黎登草具有坦白及自愿认罪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黎登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黎登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登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避孕套一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骆巧瑜代理审判员 龙 剑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员蒙伟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