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婵娟与倪昌明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婵娟,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昌明,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上诉人林婵娟因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婵娟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合同履行地是应认定为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即上诉人住所地福鼎市。本案不论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为福鼎市。上诉人林婵娟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倪昌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倪昌明作为原审原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倪昌明起诉要求林婵娟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倪昌明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即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薇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