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石迎来诉梁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迎来,梁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石迎来,曾用名石银来,男,生于1970年9月2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林场职工。被告:梁万才,男,生于1968年6月8日,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林场职工。原告石迎来诉被告梁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亚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迎来,被告梁万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石迎来起诉称,被告梁万才于2015年1月24日和1月31日,分两次从他处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分两次归还借款3000元,下欠17000元,经他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本院请求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签字的借条两张,证实被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月内归还的事实。被告梁万才辩称,原告借款时扣除了2000元的利息,他从原告处拿走的只有18000元,原告的利息过高,并辩解他所借的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同一部门职工,2015年1月24日和2015年1月31日,被告梁万才分两次从石迎来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两张,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梁万才分两次归还原告石迎来借款3000元,下欠17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现起诉本院请求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将20000元款项依照约定借给梁万才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梁万才作为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石迎来按期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借款时扣除了2000元的利息,他从原告处拿走的只有18000元,原告的利息过高,并辩解他所借的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之意见,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本庭不予认定,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梁万才归还石迎来借款1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梁万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梁万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培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