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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字第1847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淑芹与夏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芹,夏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字第1847恢1-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芹。被执行人夏玉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芹与被执行人夏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