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亢学富与樊有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学富,樊有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亢学富,男,1965男9月24日。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男,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有山,男,生于1949年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学富诉被告樊有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亢学富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亢学富负担。审 判 员 李有福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玉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