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彬与被告张志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文彬,男,汉族,住顺平县阳光北区。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秀,女,汉族,住顺平县阳光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志丹,女,系被告妹妹。原告张文彬与被告张志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国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彬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志秀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告就其夫妻感情破裂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交往登记结婚,相互间应该有感情基础,婚后虽为家庭琐事有矛盾,但并未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文彬与被告张志秀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