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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永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永鹏,李淼,陈妍,任丽颖,宗立法,高贵焱,祖晓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表人:张春梅,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永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淼,公主岭市人。被告陈妍,公主岭市人。被告任丽颖,公主岭市人。被告宗立法,公主岭市人。被告高贵焱,公主岭市人。被告祖晓晶,公主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永鹏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刘永鹏欠款已全部还清,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刘永鹏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0元由原告负担4190元。审 判 长  任振宇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张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