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丁金林与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林,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122-2号申请执行人丁金林。被执行人张向阳。申请执行人丁金林与被执行人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4839.7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64839.7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昌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李文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