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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案件受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郑 瑛人民陪审员  骆丰城���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