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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关于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李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明,男,65岁,汉族,。关于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凯盛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永明暂无下落,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6月24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