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振亚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振亚。上诉人赵振亚因诉保定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立一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振亚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同一行政行为不得同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两种形式的审查。本案中,赵振亚因要求确认顺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唐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赵振亚基于同一行为,起诉保定市人民政府要求限期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裁定对赵振亚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