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龚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龚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熊敏,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艳,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告龚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3元,减半收取592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