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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徐敏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徐敏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地址: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张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爱群、伍建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徐敏聪,男,汉族,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远市。身份证号码:×××43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敏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清远市银行、房管、车管及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徐敏聪的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徐敏聪有位于清远市清城城北三路五号恒丰华庭八号楼2层02号房屋,该房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且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敏聪上述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无法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依法结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9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林国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