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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931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