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931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