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高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高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725号罪犯马高峰,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作出(2010)东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高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马高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鲁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2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马高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高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马高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高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高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