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冉卿明与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冉卿明,男,汉族,1950年11月1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冉卿明因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冉卿明认为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里确认的房屋面积有误,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被诉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008年10月31日已颁发给冉卿明,对房屋面积的确认在此时就已知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上述规定,冉卿明对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颁证行为不服,应在2010年10月31日前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并未在此期限之前提起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起诉期限或扣除相应时间。因此,冉卿明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雨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