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恒鑫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鹿角社区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鑫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鹿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成都恒鑫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秀英。委托代理人:雷曾袁,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鹿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鹏,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学蓉,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艺民,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曾元平,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学蓉,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艺民,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成都恒鑫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鹿角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恒鑫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恒鑫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成都恒鑫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