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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晓晓与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晓,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晓,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金林,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陈晓晓依据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济长劳人仲案字第10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20891.90元,2015年03月26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75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