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沙茜、原审第三人郑州紫荆医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沙茜,郑州紫荆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茜,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郑州紫荆医院。代表人陈小兰,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沙茜、原审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与沙茜之间的签订的《租赁合同》;2、沙茜返还租赁场所;3、判令沙茜支付2013年9月1日至起诉之日租金2610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4600000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管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忠,被上诉人沙茜的委托代理人胥晓磊,原审第三人郑州紫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金冠实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