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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鞠钧强、任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17-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代表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春美,女,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154号尚书苑。被告鞠钧强,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二街二完小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任春美、鞠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23.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 云 波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婉(代)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