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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9号罗欣晖与凌官保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欣晖,凌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罗欣晖,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公民身份号码:×××0951。被执行人凌官保,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关于原告罗欣晖诉被告凌官保、杨金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1)佛三法执字第2439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缓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支付本案执行费650元,以上合计5065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23元,已作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