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彬诉被告徐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陈光彬,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铭,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琼,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彬诉被告徐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光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光彬负担。审判员 代述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