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秀芬、蒋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芬,蒋铭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942号被告:谢秀芬。被告:蒋铭凯,成年。原告谢秀芬与被告蒋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秀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