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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秀芬、蒋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芬,蒋铭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942号被告:谢秀芬。被告:蒋铭凯,成年。原告谢秀芬与被告蒋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秀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