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与海安县金鑫尼龙化纤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海安县金鑫尼龙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吉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亚明、陆昌东,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安县金鑫尼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长垎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杨金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克军,海安县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亿达复合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与被告海安县金鑫尼龙化纤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达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亿达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中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