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普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好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普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好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普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E座8楼。法定代表人贡伟力。被执行人好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22楼A1室。法定代表人王欣。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普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好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普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98897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好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好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