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春芳与张德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芳,张德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杨春芳,女,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德义,男,回族,1950年6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杨春芳与张德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