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金龙申请执行马军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马军周,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金龙申请执行马军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