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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来德、唐福荣等与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来德,唐福荣,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唐来德,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全州县白宝乡茅兰村委姣岭村13-1号,身份证号码:452323197705045232.原告:唐福荣,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02065225。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桂林市象山区民主里98号康桥半岛1号公馆。法定代表人:黄文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德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蒙文娟,该公司法务部专员。被告: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住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6号。法定代表人:石玉琳,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征祥,桂林市七星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来德、唐福荣诉被告桂林彰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唐来德、唐福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来德、唐福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来德、唐福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9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89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智云审 判 员  阳 帆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