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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5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永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8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