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慕某某诉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某某、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慕某某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史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诉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某某、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颜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