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磊与XX、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XX,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982号原告王磊。被告XX。被告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住山东济宁梁山县��岗镇韩岗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睿冰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正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