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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磊与XX、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XX,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982号原告王磊。被告XX。被告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住山东济宁梁山县��岗镇韩岗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睿冰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正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