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行初第0040号—柴顺龙诉工商局行政诉讼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襄阳市某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柴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襄阳市某某管理局(下称市某某局),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郭某,市某某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不服被告市某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柴某某已在2009年10月14日就市某某局作出的襄某某处字(2009)42号行政���罚决定书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樊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柴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就市某某局作出的襄某某处字(2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褚玉梅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