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行初第0040号—柴顺龙诉工商局行政诉讼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襄阳市某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柴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襄阳市某某管理局(下称市某某局),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郭某,市某某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不服被告市某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柴某某已在2009年10月14日就市某某局作出的襄某某处字(2009)42号行政���罚决定书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樊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柴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就市某某局作出的襄某某处字(2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褚玉梅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