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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广英与孟圆、孟宪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英,孟圆,孟宪生,宋士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徐广英。被告孟圆。法定代理人孟宪生。被告孟宪生。被告宋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英与被告孟圆、孟宪生、宋士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圆、孟宪生、宋士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英撤回对被告孟圆、孟宪生、宋士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广英承担。审判长  王柏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