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广英与孟圆、孟宪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英,孟圆,孟宪生,宋士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徐广英。被告孟圆。法定代理人孟宪生。被告孟宪生。被告宋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英与被告孟圆、孟宪生、宋士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圆、孟宪生、宋士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英撤回对被告孟圆、孟宪生、宋士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广英承担。审判长 王柏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