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华迪亮与常熟市隆佳兴针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隆佳兴针纺织有限公司,华迪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隆佳兴针纺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迪亮。上诉人常熟市隆佳兴针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迪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熟市隆佳兴针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已经搬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灵峰村锦峰工业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租赁合同履行地均在常熟市。常熟市隆佳兴针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已经搬至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灵峰村锦峰工业园,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该主张成立,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常熟市隆佳兴针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