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布海与朱绍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布海,朱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郭布海,职工。被执行人:朱绍林,职工。申请执行人郭布海与被执行人朱绍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绍林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