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乌斯格与萨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斯格,萨日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346号原告乌斯格,男,1963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萨日娜,女,1983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斯格诉被告萨日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萨日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新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