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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民二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与李凤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耀,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李凤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民二终字第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凤耀。委托代理人魏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周路口。法定代表人蒋家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一审第三人李凤军。上诉人李凤耀因与被上诉人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凤耀以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凤耀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凤耀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847元,由上诉人李凤耀负担。多收取诉讼费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枝仁审判员  黄润莲审判员  李忠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