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永忠与杨从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忠,杨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58-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忠,男,生于1956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被执行人:杨从勋,男,生于1976年2月13���,汉族,四川省安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永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从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从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杨从勋所有的位于安县高川乡新桥村8组的价值为人民币18万元的林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杨从勋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损毁、变卖,如需变卖,需经本院批准并保留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