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刑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文常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常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701号罪犯文常芬,女,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彭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高新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常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文常芬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文常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常芬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50.52分。违法所得已退赔受害人5万余元,该犯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常芬在服刑期间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且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常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