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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调英与王金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调英,王金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刘调英,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来,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陈斌,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调英与被告王金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调英及委托代理人强月兰,被告王金来及委托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3日16时许,原告到被告家中给被告结算工钱,双方就结算工钱事宜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造成损失115079.63元。被告被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29.63元、护理费135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57600元、伤残赔偿金46570元、鉴定费2930元、交通费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伤害,原告的伤情是其自行磕碰到茶几上造成的,双方之间只存在争吵行为,没有扭打接触,因此对原告的索赔事项被告均不予认可;2.原告对其伤残程度所做的伤残鉴定报告选用的是工伤评定的标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伤残因对照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进行;3.医疗费中许多项目均非诊断情况,误工费畸高,鉴定费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情况:证据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用以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被告被公安机关处以500元治安处罚的事实;证据二、住院病历一份,用以证实原告受伤后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及原告伤情情况的事实;证据三、门诊病历两份,用以证实原告在第二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门诊复查治疗情况的事实;证据四、医药费票据11份,其中住院医疗费收据1份,门诊收据10份,用以证实原告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5429.63元的事实;证据五、鉴定报告三份,用以证实;1.原告受伤与被告殴打有直接因果关系;2.原告伤情为轻微伤;3.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的事实;证据六、鉴定费票据三份,用以证实原告因鉴定花去鉴定费2930元的事实;证据七、疾病证明书五份、出院通知书一份、休假建议书一份,用以证实原告虽然出院,但还带着外固定,需要六周时间拆除,之后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要求原告连续休假的事实;证据八、工资证明一份及工资表四份,用以证实原告在宁夏商建集团公司从事油漆作业,每天300元工资的事实,工资表对工资证明给予印证的事实;证据九、收入证明书一份及银行流水明细一份,用以证实原告丈夫车银德在宁夏晟晏集团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57元,因护理原告收入减少1350元的事实;证据十、交通费票据60张合计300元,用以证实原告入院、出院、做鉴定及护理人员发生交通费的事实。被告经质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在公安机关陈述中没有承认殴打过原告,只承认双方有过争吵,并且原告陈述是被告用凳子殴打了其身体,但在公安机关两次到现场查证作案工具时,现场根本没有,公安机关仅凭原告陈述、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就以此做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伤情不需要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的目的是扩大损失,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七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二;对证据五中2015年2月4日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2015年1月27日鉴定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这份报告恰恰证明原告根本没有达到住院治疗的标准,仅仅是轻微伤就住院9天,并有护理人员护理,明显带有扩大损失的意图;对2015年7月1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的结论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鉴定结论不适用解决本案纠纷,本案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被告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原告目前的伤情根本达不到10级伤残等级,因此所谓伤残赔偿金不成立;对证据六、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八不予认可,该证据加盖的印章不合法,原告用的是资料专用章,应当加盖商建集团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对证据九认为原告在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明细中加盖的印章不合法,原告用的是企管部章,应当加盖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因此该证据不应采信,银行流水明细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本院认证,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七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五、证据六中2015年7月16日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因该鉴定是依据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做出的,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五、证据六的其他两份鉴定报告及票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八误工证明因加盖的是资料专用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九仅能证明车银德的收入情况,并不能证明因护理原告而产生工资减少的证明目的,且没有请假条等证据佐证;对交通费本院合理确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庭审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本院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3日16时许,原告到被告家中给被告结算工钱,双方就结算工钱事宜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原告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公安部门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侵权事实有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被告虽然对处罚决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该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告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主张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5429.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鉴定费233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本院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36798元计算,时间为9天,数额为907.35元(36798元÷365天×9天);交通费本院合理确定200元;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定从受伤之日即2015年1月3日计算至2014年4月21日止,共计109天,误工标准本院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33元计算,数额为6519.99元(21833元÷365天×109天);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双方均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作处理。综上,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90%,即数额为14665.47元(5429.63元+900元+2338元+907.35元+200元+6519.99元)×9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来赔偿原告刘调英经济损失共计14665.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调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刘调英负担388元,由被告王金来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数据: